甲年常年期第三十主日---全部法律
瑪竇 22:34-40 我們常常使信仰變得複雜:把它變成一張清單,將它歸結為規則和條例。我們以祈禱的頻率、禁食的長短、禮儀程式是否精確,來衡量自己的信仰。我們建立制度和等級,訂出一堆條條框框。在所參與的各種宗教活動中,我們往往忘記了它的精髓。 法利賽人帶著問題來到耶穌跟前。如果你還記得上主日我們反思的經文,就不難認出:這段經文是他們又一次試圖陷害耶穌。他們熟諳法律,也有把誡命逐一數算的傳統。按照猶太傳統,誡命共有六百一十三條:三百六十五條禁令,對應一年中的每一天;二百四十八條肯定的命令,按照他們的理解,對應人體的每一根骨頭。他們想知道哪一條誡命最大, 好為誡命排列次序、劃分等級,建立一套體系。 耶穌沒有給他們一套體系,祂給他們一顆心。祂沒有給他們排名,而是給了他們關係。祂說:「你應全心、全靈、全意愛上主、你的天主。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。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,如同愛你自己。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系於這兩條誡命。」 問題不在於哪一條誡命最大,而在於我們是否真正去愛;在於我們是否交出自己的心,是否讓天主的愛藉著我們流向他人。不在於規則,而在於關係;不在於條文,而在於那唯一重要、持久的事。 可是,我們學會了分割。我們學會了把對天主的愛放在一邊,把與他人的關係放在另一邊。我們參與彌撒、祈禱、舉行熱心敬禮;隨後走出門去,卻把收銀台前的人當作隱形人。我們懷著敬意與天主說話,卻不耐煩地對家人說話。我們用 嘴唇 唱聖歌,在生活中卻對那些陌生人的需要視而不見。我們在抽象中愛天主,卻未能愛眼前的人。 這不是福音,也不是愛。這是一種只有頭腦、沒有心的宗教,是沒有腳的信仰,是脫離街道的聖殿靈修。耶穌絕不會接受這樣的宗教。 這兩條誡命本為一體。你不能一面愛天主,一面恨你的近人;不能一面敬拜天主,一面忽視窮人;不能一面祈禱,一面心懷怨恨;不能一面領受慈悲,一面拒絕施予慈悲。愛天主與愛近人並非兩項彼此獨立的職責;它們原本是一體的愛,是心靈 同一個 運動,是靈魂 同一個 方向。若你愛天主,也必會愛天主所愛的人。而天主愛你的近人,愛陌生人,愛那些惹惱你的人,愛那些傷害你的人,也愛那些你寧願忘記的人。 衡量你對天主之愛的標準,不在於你的情感有多強烈,不在於你祈禱時的口才有多雄辯,也不在於你朝拜時的外表有多華麗;而在於你如何對待那些無法為你做任何事的人,在於你如何同那些惹惱你的人交談,在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