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(甲年) — 誰愛就相遇天主


 

瑪22:34-40


生在公元前幾年的著名拉比希列曾說:「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!這就是法律的全部,其他的只是註釋。」而與耶穌同時期,來自亞歷山大里亞的猶太人斐洛則總括法律為愛主愛人。那麼,耶穌的教導有何新穎之處?

這條最大的誡命共有兩個部分:第一部分是天主的愛,這必須具備三種本能:全心、全靈和全意。

首先,必須要以毫無貳心(即整個心神)來愛天主。今天教會內一些信徒滿全了所有宗教習俗,卻同時崇拜著他們的銀行戶口、社會地位、榮譽頭銜、事業、權力和慾望。他們確實有著「分神的心」;他們並沒有按照耶穌所要求的以全心去愛。 

在這一整生(全靈),信徒必須樂意犧牲一切(金錢、名利、情感束縛和權利),甚至不負自己的信仰,有勇捨身殉道。愛天主並相信祂一如既往,可以帶領人做出選擇和英勇的犧牲。

全意,即使是理性方面也是天主的愛的一部分。情感不能成為誡命的對象。然而那些對徒勞無益感興趣的人、耗費更多時間進行無謂爭辯的人、八掛名人而不是研讀聖言的人、漠視當今的神學和道德問題的人、不探究自己信仰的動機的人,都甚少潛心於天主的愛。

耶穌陳述了甚麼是最大的誡命後,更指出那就是第一條誡命。祂作出這樣的說明是為了帶出與之相似的第二條誡命:「你應當愛近人,如你自己。」(瑪22:39)從這裡起新穎之說更為明顯。希列以消極的方式述說,而耶穌卻以積極的方式向門徒說:「對待他人如同對待你自己一樣,你就有法律和先知。」

結論就是:「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。」應該以此作為評估每條規則的標準。所有法律都是美善的,若然它表達出愛;否則應反對摒棄它,因為它們是人民利益的障礙。

後來,保祿和隨後的新約作者均簡化這兩條誡命為一條——愛人。保祿提醒我們:「因為全部法律總括在這句話內:『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』。」(迦5:14)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(羅13:8-10)

我們知道何謂愛人,儘管要把這愛如何具體化地表現出來常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而我們又如何愛天主呢?耶穌的神從來沒有為自己祈求過甚麼。祂全心全意為人服務,甚至彎下腰來為他們洗腳,並要求我們作同樣的事,正如若望所說:「既然天主這樣愛了我們,我們也應該彼此相愛。」(若一4:11)因為對人的愛仍是對天主的愛,因人是由天主的肖像而造成。(創1:27)







摘自Fr. Fernando Armellini SCJ的原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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