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年期第二十七週 (乙年) — 繞過天國的中間商
谷10:2-16
今天的福音經文講述了兩件事:第一:關於離婚的問題,第二:耶穌訓斥門徒, 因為門徒阻止孩子們到祂那裡去。
第一個問題與法律有關。猶太律師來問有關於離婚的問題,他不是為了學習任何新東西,只是為了試探救主對猶太傳統的認識程度。
他們爭論的是:離婚是否合法。耶穌對女性表示尊重,提出這個問題,一定是在誘使耶穌為了保護女性,對抗梅瑟法律的陷阱中。按照梅瑟法律是可以離婚的。在耶穌時代很突出的希勒爾(Hillel)猶太法學派認為:婦人如果不做飯,也可以離婚!在這種相似的情況下,拉比們通常會引用別的有學問的拉比的解釋來立論,以此證明他們的博學。
耶穌就梅瑟法律向他們提問的時候,法學士堅持認為梅瑟容許人離婚,逼迫耶穌對離婚說是或否。耶穌巧妙地擺脫他們給出的,要求祂作出選擇的答案,祂邀請他們留意婚姻的真正合意。耶穌並沒有引用拉比的話,而是引用出自創世紀中天主的聖言,即婚姻是不可拆散的。祂也說:容許離婚的,並不是梅瑟。甚至在梅瑟以前,心硬的人們已經開始了行動,以致梅瑟必須將其納入法律中。法學士正談論的是梅瑟的法律和耶穌的天主法律。耶穌並沒有處理那些紛繁複雜的不公法律,而是在論述天主的聖意。耶穌經常按照天主的意思重新解釋法律(參看:瑪5:21-37)我們的社會規範和政治性的法律時常不把天主的思想納入其內,而是為了以最低程度捍衛正義,創造了一個框架。
解析耶穌說的規則:如果一個男人同一個女人離婚,除非是因為那女人通姦的原因,然後,他另娶了一個女人,與她結婚,這也是犯姦淫。第二個短語具有挑戰意味,賦予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。瑪竇跳過了最可恥的部分!如果我們按照梅瑟法律,同時處死那對犯了姦淫的男人和女人(參看:肋20:10)耶穌當然是在挑戰那些出於便利,授給男人至高無上,解釋法律的權力。耶穌廢除了許多猶太人認為是合法的婚姻,就是那些男人簽發休書以後再婚是合法的婚姻。
那麼,那一樣是優先的呢?必須要做適當的分辨,以此弄清在離婚案件中,真正起作用的天主的法律還是人的法律。按照天主的法律, 婚姻是不可拆散的。我們並沒有對這一事實忽略不見,不能與有虐待行為的配偶和子女一起生活,這會給受傷的配偶和子女留下不可磨滅的心靈創傷。在大多數虐待案件中都存在阻礙人們在婚姻之前先行同意的行為,儘管在結婚的時候,這樣的行為並不明顯。因此,教會廢除了這些案件。任何人都不能被迫生活在性虐待的關係中。離婚是其唯一的保護來源。在對待這類離婚案件的時候,對在任何一段關係中受害的人,其首要考慮的因素就是對他們的同情。
在福音中講述的另一件事就是孩子們試圖去接近耶穌。孩子們可能是半開笑地接近耶穌。門徒試圖阻止他們去見祂。耶穌要求門徒讓他們同自己見面。門徒們為什麼要阻止他們呢?門徒們可能是在想像:他們還不懂道理,不認真講話,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情,需要進行討論。因此,孩童就是那些難以用正確的推理和理智表達自己想法的人,重要的是去思考那些我們援引,迫使人們遠離教會的原因,以及我們迫使人們離開教會的理由。這至少能使我們檢查自己是否暫時屬於被阻止進入教會的那部分人。
這兩個實例中存在聯繫,有關離婚的辯論中,女性遭受到了法律的冤枉。在第二個實例中,孩子們受到了冤枉。重要的是要注意:問題是始自中間商和對話者。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:男人通常被認為是天主和女人中間的居間者。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,促使耶穌作出決定:對那受到冤枉的人,被人控制的人表示同情。祂還摒棄了這兩個進程中的中間人。第一種情況:耶穌解決了天主的法律,而不是梅瑟的法律。第二種情況下:耶穌取消了門徒的居間權。甚至在夜禱念天主經的時候,耶穌呼籲大家稱天主為父,繞過了中間商,直達天國。這極具顛覆性的,祂不得不為了摒棄聖殿傳統中的居間人而付出生命的代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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