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旬期第四主日 (丙年) — 對父愛的挑戰


 

路 15:1-3, 11-32


蕩子比喻中的父愛,對我的五內,發起了挑戰。我需要怎樣發育,才能使我轉變自己,成為父親的角色?當那個傲慢的兒子,把自己父親的財產,當作毫無價值的事物一樣揮霍時,那位父親完全有權拒絕他,但是,他使自己因信賴兒子而變得脆弱,把他接回家中。這樣的父愛,對一人談論自己所受的傷害和創傷而言,便是挑戰,這樣的父愛,是毫無保留的愛。

我所關注的父愛,與我的年紀有關。我相信:我年少的時候,時常想像:自己就是那回頭的小兒子,想要回到父親的懷抱。隨著年歲的增長,我的反思集中在老年長的兄弟身上。我產生了一種感覺,使我為兄弟之誼所觸動,伴有一種對那曾傷害過你,如今卻受到特別優待的人的積怨,對那曾誤入歧途,揮霍手中權利之人的積怨。我使自己既作了這小兒子的判官,又做了大兒子的判官。

隨著年歲的增長,我開始穿上父親的裝束,學會去愛,而非傷害,學會去與那先前我認為,不配擁有磋商權的人協商。在這個故事裡,那父親秉公審斷的技巧,佔據了我睡眠和工作的時間。這個比喻,給基督信徒秉公審斷,一條基本的原則。不幸的是,在教會內實踐的許多審斷,並非時常遵循基督教導的原則。

基督信徒進行審斷的首要原則是:接納兩個兒子 —— 就是兩方。這不僅僅是要包容彼此,更是要使那有罪的一方,恢復兒子的尊嚴。那位慈父,如同那小兒子的長兄一樣,擁有拒絕他的一切選項。小兒子獲得了屬於自己的一份,完全剪除了自己與父親的生緣關係,沒有任何權利,要求回到家中。那喪亡的兒子意識到了這一點,因此,他所請求的,只求自己能獲得為奴的地位。但是,那父親仍然接納了他,使自己有了兩個兒子。

法利塞人,作為整個猶太民族的一員,無法接受兩個兒子的觀念,因為他們認為:只有以色列人,才是天主唯一的兒子。顯然,為他們所拒絕的“那第二個兒子”,就是許多存在於舊約中的,兄弟姐妹的世仇。一方被人擊敗,為人棄絕,另一方,受人接納,得到提攜。加音和亞伯爾的故事,依撒格和依市瑪耳的故事,雅各伯與厄撒烏的故事,都是例證 —— 同胞爭寵的例證 —— 只要有人認為自己才是天主所揀擇的,這樣的事就會一直持續下去。有時,讀者會對那得到(天主)揀選的人產生憤恨。比如:厄撒烏就是:他擁有許多良好的品格:他所承受的愛,遠超雅各伯。然而,出於某些奇怪的原因(極有可能是出於對種性純潔性的考量)選擇雅各伯作為猶太民族的祖先。

在舊約中,有一處充滿懸念的場景:雅各伯回家同厄撒烏會面。雅各伯錯對了厄撒烏,惴惴不安,前去同自己的長兄會面。恰恰相反,厄撒烏,猶如一位慈父,不帶任何怨言,接納比自己小的弟弟。當雅各伯對自己的長兄,心存疑惑的時候,厄撒烏,在舊約中留下的,卻是高貴的形象。請查看舊約和新約,這兩對兄弟之間的不同之處。

在蕩子的比喻,兩個兒子的存在,父親所作的選擇,是要同時維繫兩個兒子,作為自己的繼承人,就是弟弟和哥哥之間的衝突焦點。在那場仲裁中,哥哥辯稱:弟弟沒有任何權利留在家中,理當拒絕,沒有任何談判餘地。他不接受另一位的存在。在少數群體身上,動用權力,行使權利,在人類進程中,已被政治家和掌權者所接納。為天主,卻不然,祂接納小兒子回到家中,開始了裁判。

第二條原則是:同時接納兩個並行的故事。所有發生的事,都是可信的。那位兄長的讀者,不願相信關於弟弟的故事。那父親的讀者,不加評判,大膽作出了決定。

第三條原則就是:基於仲裁結果之上的,父親所作的磋商。他所作的仲裁,並非因他查明真相而停止,而是止於他所找到的愛情。真理和服從,屬於哥哥。但是,父親所作的裁決,是以追尋愛德為目標,而非以尋求真相為目標。這項裁決,並沒有因施加懲罰而終局。對那作長兄的來說,他無法接受出自父親的挑戰:去愛那曾傷害家人的那個弟弟。

這就是對忠誠度的終極挑戰。那聲稱自己所擁有的真理和權利的,時常在愛德的法庭上敗訴,愛是新約的唯一誡命。哥哥的話,深深刺透了我們。他所談論的:是自己在父家的苦辛。他從來沒有被愛過,沒有感受到作兒子的自由,他所崇拜的,只是父親的戒律,然而,並沒有愛過父親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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